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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馆陶县消防执法保障制度》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3-12-09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馆陶县消防执法保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

 

 

 

 

馆陶县消防执法保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县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消防源头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根据县政府关于解决消防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现制定如下消防执法保障制度: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  

坚持以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全县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全县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  

通过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积极预防和减少“三边”建筑等违法建筑工程,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通过落实消防执法保障制度,重点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消防产品整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通过建立公共消防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各行政职能部门信息网站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共消防安全信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责任     

县政府成立消防执法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文广新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教导员薛路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发〔200615号、国发〔20114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消防执法保障制度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大消防源头性的监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源头性的监控。 

三、消防许可事项及许可文书     

公安消防行政许可主要有四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在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上,依法下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安全复查意见书》等。

四、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许可程序     

(一)住建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违规设计、施工、监理或超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施工图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文广新局:在办理或许可《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含有电子游戏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拟开办的体育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工商局: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许可手续;对原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或原来的消防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在年审时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许可相关资料,否则不予许可。  

(四)教育局: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培训教育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卫生局:对拟开办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民政局:对拟开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实施许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前以及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安监局: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获得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予核发批准文书和经营许可证。     

(八)公安局:在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重大活动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安监、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未履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危险物品(含成品油、燃气)生产储存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五、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一)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消防信息查询系统  

1.凡是涉及到消防执法保障制度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公示、通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2.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将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当在“馆陶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的办事须知中予以明确告知。   

3.县消防大队要充分发挥公共消防信息采集、梳理、发布的主体作用。对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落实专人负责,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个人上网查询;对于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消防产品案件等重大问题实行公文抄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告知。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二)落实“五项”工作制度,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 

1.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县消防大队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实名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在2小时内进行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查处。

2.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或在网站发布等形式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重要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公安消防机构。   

3.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需要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或安委会应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时间要求、工作方案、督查措施等,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  

4.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对属于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监察局要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立案,追查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  

5.落实舆论监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属于商场、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要采取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方式,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形成全社会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对当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曝光。

六、协调配合,联合执法     

(一)各司其职,高度重视消防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当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公安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质监、工商部门予以配合;对无照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以质监、公安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配合;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有关执法部门。    

(二)严格监管,高度重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没有具备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条件时,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文化、公安治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行政处罚情况,于5个工作日之内通报给文广新局、公安局等部门。实行娱乐场所加重处罚制度,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文广新局、公安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  

(三)加强配合,高度重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是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向安监等单位定期通报全县火灾情况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二是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会同安监等单位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开展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三是对于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物价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工作,接受火灾事故受灾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核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