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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3-12-09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确保完成市下达的任务目标,现就做好我县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方式
城镇居民所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居民医保缴费登记单位;各学校幼儿园为在校学生的医保缴费登记单位;没有单位的自由人和个体经商人员,到县社保中心缴费登记;低保人员参保登记持民政局《馆陶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残人员参保登记持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交参保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人员都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实现我县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收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120元/年,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中小学生每人30元/年。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900元;调整为800元;转外就医起付标准为1200元,调整为11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70%调整为7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调整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转外就医由原来的45%调整为50%。
(3)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8周岁以上居民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0元,18周岁以下居民门诊费用按5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元。
(4)生育补贴:女性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所发生的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有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补贴标准为:顺产600元,剖腹产1200元(需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5)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保险:自
四、缴费登记时间要求
各单位务于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