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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2-11-28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街道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及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维护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风险与漏洞,努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及资格认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逐步形成严谨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0〕9号)和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馆陶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44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资料确认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参保缴费手册,到村级协办员处提前申请。
二、享受待遇审核
1、村协办员负责核实申领人是否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村委会公开公示申领人名单及县社保中心投诉电话,根据公示名单填写待遇领取明细表,并将明细表报至所在乡镇。
2、各乡(镇)、街道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站负责对申领人档案及待遇领取明细表进行整理、初审并生成电子表格,每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社会保障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过期不予补发养老金。
3、县社会保障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负责审核上报资料是否完整;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核算申领人养老金领取标准。对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村协办员负责将上报资料退还申领人。
4、县社保中心及上级单位发现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还重复领取的职工养老保险部分,并对村级协办员进行经济处罚。
三、享受待遇审批
县社会保障中心业务科室核算领取待遇人员月领取金额,并建立城乡居民待遇领取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按月拨付养老金。
四、定期认证
1、县社会保障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每年两次到乡(镇)街道办进行现场集中认证,认证时间上半年4月1日—30日,下半年9月1日—30日,协办员提前通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携带身份证和待遇领取认证手册,按规定时间进行资格认证并填写认证记录。
2、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不能到现场进行认证的,村协办员说明情况后,乡镇提供便利条件,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五、举报投诉认证
1、县社会保障中心设立公开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投诉信箱,利用多种形式接受广大农民群众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或冒领养老金的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310--2829886。
2、经查证,被举报人确实不符合领取条件或冒领养老金的,县级社保机构函告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村协办员为其申报停发养老金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馆陶县社会保障中心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通知
馆陶县社会保障中心 2012年11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