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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乡低保联动核查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3-03-2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城乡低保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城乡低保联动核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

充分认识开展城乡低保联动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我县自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逐步规范完善了“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操作程序,积极推动“阳光低保”,在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随着城乡低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城乡低保日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完善低保认定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和精确化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已成为当前低保工作的迫切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城乡低保部门联动核查机制,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真正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保证党和政府的民生政策惠及广大城乡特困群众。

二、明确责任,联动协查

由县民政局、人社局、社保中心、工商局、住建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个部门,有效准确地对低保申请人员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查。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初审人员基础资料及核查标准,并根据相关部门核查反馈信息对城乡低保对象按程序进行审批。

()县人社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中涉及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情况和就业信息进行核查。

()县社保中心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和领取退休金等信息进行核查。

()县工商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县住建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的房产情况进行核查。

()县公安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的户籍性质、户口迁移、死亡注销信息进行核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中是否拥有车辆和过户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的个人纳税信息进行核查。

()县财政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中是否存在行政事业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核查。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城乡低保初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进行核查。

三、严格程序,阳光操作

县民政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对下一季度城乡低保对象的初审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在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完成有关内容核查,将核查结果经主管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书面反馈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反馈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册交由所辖乡镇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城乡低保。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对象,县民政局要及时转交所辖乡镇和所在单位,由所辖乡镇和所在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城乡低保核查机制是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城乡低保核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必退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在核对个人信息时,注意做好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凡因核查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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