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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2-12-1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城乡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0〕54号),近日省民政厅发布了全国和省内《2012年第二季度城乡低保数据通报》(冀民函〔2012〕115号),邯郸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邯民〔2012〕55号)。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5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每人2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992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3元提高到每人100元。新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执行。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城乡低保资金将大幅增加。按照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要求,城乡低保资金除中央补助外,省与市、县财政5:5的比例分担,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县财政局要按规定比例配套城乡低保资金预算。

三、加强管理

县民政局要根据政策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低保资金,按提高后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进一步强化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