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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县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2-05-3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县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县级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

部门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等,部门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作为预算单位。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部门预算由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部门的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要依法管理,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按预算执行,遵守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依法加强监督。

(二)规范高效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坚持管理程序、支出标准、文本格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统一,严格按要求进行管理。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效率和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完整性,涵盖部门所有下属单位和单位全部收支。县财政局对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对口管理,各部门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部门预算。

(四)真实可靠原则。部门各项基础数据资料、收支数据等财务信息要真实准确,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科学合理的测算,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五)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部门预算执行中要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合理调度支出,确保部门决算收支平衡。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一)早编细编。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充足的编制时间,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次年1月20日前提交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要编制到部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三)科学规范。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实事求是地编制各项收支预算,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职责

第七条  县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和县级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具有不同的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县级预算草案;及时向县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批复县级各部门预算。

县级各部门按要求填报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八条  县财政局内部有关科室在预算编制中的职责

预算科(预算编审中心):全面负责县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拟定年度县级预算编制纲要,测算县级年度预算财力,提出个人经费政策、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和专项公用、专项支出限额,根据县级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编制县级功能预算文本,批复部门预算 (包括基层单位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下同)。

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审核汇总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计划。

部门预算主管科:负责审核主管部门专项公用经费支出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含基金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编制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

 

第三章              预算编制方法和内容

第九条  县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方法。零基预算是指各类支出预算打破 “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确定。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政策到期项目和上年度安排的一次性项目要予以剔除,法律明确规定有增长要求的农业、教育、科技等项支出要依法核定。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方法。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依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部门个人经费预算的编制。部门个人经费包括部门人员经费和部门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一个人。对部门自行出台的政策,财政不予承认,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

第十二条  部门正常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正常公用经费要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定。对部门超编人员及非正式人员,不予安排正常公用经费。

第十三条  部门专项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往年情况、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据实编报,由县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十四条  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各部门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报经县财政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编入县级预算项目库。

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全县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支出限额,从县财政预算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县财政局审核后安排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县级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文本的编制。部门预算文本编制要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按部门编制预算文本,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部门预算文本对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分类收支情况、分单位收支情况分别列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6月份部署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次年1月20日前向县人代会报送部门预算草案。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程序。

“一上”:预算部门于9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和单位基本情况;

“一下”: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纲要和审核汇总的部门收支建议计划情况,于10月中旬前下达部门支出限额和预算建议计划初步审核意见;

“二上”:部门于10月31日前根据限额和县财政局意见,调整预算建议计划,编制部门预算文本,报县财政局;

“二下”:县财政局根据政府确定的预算草案调整修改部门预算文本,于11月15日前下达部门征求意见;

“三上”:部门于11月30日前向县财政局反馈部门预算文本意见;

“三下”: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县财政局在30日内批复县级部门预算,各部门在县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预算。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八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应按要求及时向县人大有关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按时提交县级预算草案。县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情况和资料。

县财政局对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工作的考核评比。县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对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质量高,各项编制工作标准规范的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县财政局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县财政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