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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3-06-13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强化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经研究,特制定规划项目审查程序,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规委会审查程序
县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县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规委会主要职责
1、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县域城乡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
2、审议城乡分区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3、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4、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城市大型基础设施规划;
5、审议各类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城市大型基础设施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
5、研究解决规划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规委会议事规程
县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或主持。会议根据所议事项不定期召开,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做出的决策需获得半数以上人员同意。
县规划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
1、项目修规由分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做好准备;
2、县城乡规划局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县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3、县规划委员会主任根据审议项目情况,确定召开时间,并通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准备会议资料,通知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4、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要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要求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5、会议根据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6、会议开始后与会委员听取县规委会办公室汇报,并审阅会议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态度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弃权,最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7、会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发布。
二、重点工程项目特殊情况审查程序
重点工程因特殊要求,需提前开工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先履行简易程序。县城乡规划局对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相关领导组织国土、住建、城管、发改等部门进行会商,报经主管县长、县长审定同意后先开工建设。
三、小型单体建筑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2、县城乡规划局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设计是否合理组织审查;
3、县城乡规划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报主管县长审批。
馆陶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