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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2-11-2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县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正常供用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的界定
(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米;66—110千伏4米;154—220千伏5米;500千伏8.5米。
(二)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在杆塔、拉线基层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各项施工手续的同时,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的,需事先填写《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见附件),报县电力局审核,经县安监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县电力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安监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规定的处罚
未经县电力局审核、县安监局审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或出现新的违章建筑,县安监局、县电力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或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附件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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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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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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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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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内容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超重机械的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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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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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部门 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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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 监局 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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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安监局、电力局、申请单位或个人一份留存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