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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2-11-2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2012〕73号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操作细则》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确保准入退出公平、公正,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操作细则》及规范性文本(冀建保中心〔2012〕4号)等规定,特制定《馆陶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12年 月 日
馆陶县保障性住房
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操作细则
(试行)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操作细则》及规范性文本(冀建保中心〔2012〕4号)等规定,针对审查审核环节的主要内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 申请受理
具有馆陶县城镇户口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领取并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
(一)初审。
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经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退回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日内取回或补充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入户调查应由两人以上进行,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结束后,调查人应在调查记录表上签署姓名。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调查情况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经初审认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查实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初审意见和其他应记录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二)复审。
街道办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复审。街道办对经复审合格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整理组卷,连同复审意见和收入、资产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复审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并协助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对举报投诉等问题的核查工作。
(三)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同时建立申请家庭住房保障档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经复审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将申请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经审核合格和审核意见和其他应记录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三、档案管理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住房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轮候情况,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情况,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附件: 1、住房保障申请三级审核意见
2、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联审联查审核意见书(第一页)
3、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联审联查审核意见书(第二页)
4、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联审联查审核意见书(第三页)
5、馆陶县住房保障审核(审批)结果通知书
附件1
住房保障申请三级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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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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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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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街道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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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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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县住房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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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审核日期: |
附件2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
联审联查审核意见书(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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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证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 (符合\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盖章) |
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证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其中:家庭成员情况 (属实\不属实);居住情况 (属实\不属实);购置车辆情况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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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证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涉及家庭成员,社会保险情况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
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涉及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注册信息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
附件3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
联审联查审核意见书(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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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证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涉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国税局(盖章) |
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证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涉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地税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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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证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涉及家庭成员,存款情况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县支行(盖章) |
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涉及家庭成员,存款情况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银监局(盖章) |
附件4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
联审联查审核意见书(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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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证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涉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
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中联审联查的要求,经查,户主(申请人)为 身份号: )享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涉及家庭成员,住房及购置住房情况 (属实\不属实)。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盖章) |
附件5
馆陶县住房保障审核(审批)结果通知书
申请人 ,经审查,你不符合申请 (申请保障方式)条件,不予审核(审批)通过。未审核(审批)通过的原因:
□ 收入情况不符合 □住房情况不符合 □虚假瞒报 □资料不全
□ 其它原因: 。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出具通知书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联请勿剪下档案留存
–––––––––沿––此––线––剪––下–––––––––––
馆陶县住房保障审核(审批)结果通知书
申请人 ,经审查,你不符合申请 (申请保障方式)条件,不予审核(审批)通过。未审核(审批)通过的原因:
□ 收入情况不符合 □住房情况不符合 □虚假瞒报 □资料不全
□ 其它原因: 。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出具通知书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联剪下后由出具通知书单位留存
–––––––––沿––此––线––剪––下–––––––––––
馆陶县住房保障审核(审批)结果通知书
申请人 ,经审查,你不符合申请 (申请保障方式)条件,不予审核(审批)通过。未审核(审批)通过的原因:
□ 收入情况不符合 □住房情况不符合 □虚假瞒报 □资料不全
□ 其它原因: 。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出具通知书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联剪下后由申请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