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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3-11-09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要求,全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馆陶县被列入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之一。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我县研究制定了《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管理办法(试行)

2.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附件1

 

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范围、处置方式、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产经营、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范围、处置方式、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参照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规定,依据土地所有权属不同,适用不同程序和步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应经以下程序通过:

1.乡(镇)党委会议提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乡镇党委会议讨论,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2.党委、政府班子会议商议。根据乡镇党委初步提议意见,组织党委、政府全体班子成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商议通过后,要听取入市土地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3.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议。对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商议通过的重要事项,提交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决议。审议并决议时,到会股东代表占股东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和决议事项须经到会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应向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全体股东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各股东代表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5.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全体股东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股东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乡(镇)党委研究决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或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及以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经以下步骤通过:

1.村党支部会议提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村党支部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事前向所属乡(镇)委、政府汇报。

2.村“两委一社”会商议。根据党支部初步意见,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简称“两委一社”)班子成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商议意见。村“两委一社”会商议通过后,要听取入市土地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3.村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一社”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审议时,到会党员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到会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要加强与持不同意见党员的沟通交流,力求缩小分歧。

4.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或个及以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须经相应的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5.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须向全体成员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四议两公开”工作决策程序。

6.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党员、成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和代表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村党支部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定。

(三)土地依法属于村内某一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须经以下步骤通过:

1.本集体党支部会议提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本集体党支部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事前须向所属村“两委一社”和乡(镇)党委、政府逐级汇报。

2.本集体党支部、本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商议。根据本集体党支部初步意见,由本集体党支部牵头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商议通过后,要听取入市土地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3.本集体党员大会审议。本集体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本集体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审议时,到会党员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到会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要加强与持不同意见党员的沟通交流,力求缩小分歧。

4.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经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5.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须向全体成员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本集体党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6.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本集体党员、成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本集体党员大会和代表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本集体党支部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定。

第五条  对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的公开,除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外,还可以采取广播、书面通知、电话、手机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法,扩大覆盖面。

第六条  对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相关乡(镇)、村、组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建工作台账,根据实际不断充实完善。相关包村干部必须全程参与,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印制的记录本认真记录,并及时整理、保存备查,在决议实施后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

  本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间与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期限一致如上级颁布新的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冲突,则按上级颁布的新规定执行。

 

 

 

 

 

 

附件2

 

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文件精神,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馆陶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总价款减去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取得成本包含相关税费与补偿安置费用。

第四条  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性;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尊重历史、尊重民意。

第五条  入市地块涉及原有农户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需对其进行占地补偿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入市收益在分配和使用前,可用于以下支出:属就地入市的,可用于土地平整费用、地上附着物拆除费用、对原地上建筑物投资人的补偿等合理支出;属调整入市的,同时应考虑用于拆旧复耕地块的投入资金等合理支出;属整治入市的,拆迁开发公司可与村组协商,将入市收益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拆迁安置。

第七条  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村集体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村集体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

第八条  入市收益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公共基础事业支出,也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但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

  入市收益乡镇集体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草案(含支出相关费用的情况),呈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入市收益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草案(含支出相关费用的情况),呈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后,经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入市收益属村民小组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民小组提出分配草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报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后实施。

第十条  入市收益资金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项账户管理和村财务乡镇委托代理。村民小组可在村级账户下设立明细账户。

第十  入市收益的支出,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规定执行。

第十  入市主体在入市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入市收益分配情况应同时纳入村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  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应对村组拟订的入市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

第十  对于入市收益留归集体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鼓励成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进行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收益分配的份额比例,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并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  乡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列入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账务管理并实行财务乡镇委托代理,可用于本乡镇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

第十  农民集体所获入市收益属物业、资产等非资金收益的,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进行管理。

第十  本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间与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期限一致如上级颁布新的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冲突,则按上级颁布的新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 《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