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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11-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11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3年3月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全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馆陶县被列入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之一。为做好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按照文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共八条。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
第四条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范围、处置方式、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参照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规定,依据土地所有权属不同,适用不同程序和步骤。
第五条明确了对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的公开渠道。
第六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乡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行政村应设立台账。
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办法的解释主体、试行时间等
(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共十八条。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入市收益定义。
第四条确定入市收益原则。
第五条明确了占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明确了入市收益在收益和使用前的支出范围。
第七条明确了村民小组所有的入市收益,村集体可使用的标准。
第八条明确了收益用途。
第九条规定收益分配流程。
第十条规定收益资金账户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明确了收益支出执行原则。
第十二条明确了收益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对于入市收益留归集体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鼓励成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
第十五条规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列入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账务管理实行乡镇委托代理,可用于本乡镇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
第十六条明确了非资金收益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办法的解释主体、试行时间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了各乡镇、相关部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等工作,并通过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司法局司法审查。
文件链接: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