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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10-13】
一、制定目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11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3年3月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全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馆陶县被列入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之一。为做好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按照文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三个章节,四十八条。
一是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解释、责任分工4条规定。《办法》中体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为集体土地入市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入市范围。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范围和入市的条件。
三是入市主体。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行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四是入市方式。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和入市年限,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五是入市程序。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编制入市方案、入市申请、方案审查报批、公告及交易、成交及公示、签订入市合同、不动产登记8个程序。每个程序中写明了谁来做、如何做、需要什么材料,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收益管理。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收益的用途和管理。
七是开发利用管理。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监督管理的内容。
八是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了对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符合的条件和内容。
九是使用权收回管理。明确了收回的依据。
十是抵押管理。明确了抵押内容,鼓励各类银行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使用权抵押的工作支持。
十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明确了解决入市遗留问题的简化办理程序。
十二是法律责任。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的相关法律的责任。
十三是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五个章节,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情形。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征缴入库。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主体和缴纳主体;提出了调节金计提比例(入市成交总价款的15%)、交易场所、合同签订、资金缴纳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明确了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规定了调节金的支出范围和支付方式。
第四章监督责任。明确了财政部门负责调节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列举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五部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三、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了各乡镇、相关部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等工作,并通过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司法局司法审查。
文件链接: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