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 王文学
地址(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文学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杨向华、王 昭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售货员王文学正在路桥乡销售食品,未佩戴健康证,经执法人员杨向华、王 昭索要,当事人王文学称未办理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王文学此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2017年8月31日执法人员杨向华、王 昭在路桥乡日常检查中,发现王文学仍未办理健康证。
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王文学的调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相关影像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为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法院 起诉。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