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邯郸市康恒百姓药房康恒连锁有限公司中源店
地址(住址):魏僧寨前符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丽敏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8月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魏僧寨前符渡村邯郸市康恒百姓药房康恒连锁有限公司中源店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未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此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2017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二类医疗器械仍未按规定未备案
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份,当事人的调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陈述书1份。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法院 起诉。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