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 馆陶县博信药房
地址(住址):魏僧寨镇申街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建磊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6月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魏僧寨镇申街西村馆陶县博信药房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申建磊未办理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此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2017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从业人员申建磊仍未办理健康证明。
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份,当事人的调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陈述书1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法院 起诉。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