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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良源牛肉粉丝汤店)

【信息时间:2017-11-2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被处罚单位(人):馆陶县良源牛肉粉丝汤店       
地 址(住址):馆陶县筑先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金良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良源牛肉粉丝汤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食品从业人员郭金良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冰箱内生肉和熟肉放在同一格内;操作间废物桶已满污水溢出,地面上有污水和菜叶的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6月22日前改正。2017年6月23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店内冰箱内生肉与熟肉未隔离的问题。
有关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3)对郭金良的《调查笔录》1份(4)当事人陈述书1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馆陶县良源牛肉粉丝汤店生熟未隔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的规定。
依据:2017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馆工商食药监)食罚听告字〔2017〕第A03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在本案中,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将其细化为一般等级。因此,本局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 
处罚决定:1、罚款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