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馆陶县明旺副食商行
地 址(住址): 馆陶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庆翠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7月10日接群众举报称馆陶县明旺副食商行无证经营保健食品,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馆陶县明旺副食商行经营保健食品“劲酒”,营业厅摆放有6瓶,仓库存放有60箱。《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没有保健食品。立即责令7日内改正,并给予了警告。07月21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该商行仍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仍在经营保健食品“劲酒”。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4、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6、当事人陈述书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7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8月3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