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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保省)
【信息时间:2017-11-1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被处罚单位(人):秦保省
地 址(住址): 馆陶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保省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6月26日,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馆陶县新华街一门市未取得相关资质进行网络食品交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秦保省提供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查其交易平台发现,自5月起有多家食品经营户加入其交易平台且有交易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2017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备案。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4、对当事人秦保省的调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6、当事人陈述书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的规定。 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7月3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