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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炳科)
【信息时间:2017-11-1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被处罚单位(人):赵炳科
地 址(住址): 馆陶县馆陶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炳科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7年5月4日,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馆陶镇一门市未取得相关证件加工饮料。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赵炳科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且加工有饮料3瓶。责令其7日内改正。2017年5月13日,对该门市进行复查时,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且加工有饮料7瓶。经调查,共加工饮料60瓶,已售出53瓶,售价4.00元/瓶,还剩7瓶。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对当事人赵炳科的调查笔录一份;4、当事人陈述书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
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加工的饮料7瓶;2、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5月18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