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郝保新
地 址(住址): 馆陶县寿山寺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郝保新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08月15日接群众举报称馆陶县寿山寺乡郝保新违规经营冷鲜肉。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郝保新经营的冷鲜肉没有任何冷藏、冷冻设备,立即对其责令7日内改正,8月25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郝保新销售冷鲜肉仍未购买冷藏、冷冻设备。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4、对当事人郝保新的调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6、当事人陈述书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9月4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