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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活动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4-11-12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位食品经营者:
为推进邯郸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程,进一步美化市容市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应县委、县政府要求,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
1、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2、所有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证。
3、凡在我县辖区内经营的各类小吃、食品摊点、烧烤店、香油坊、馒头坊、豆腐坊均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4、所有食品经营户应退路进店,不得占道经营,并做到店内外环境整洁。出售生、熟食品应分开销售,有专用售货工具,包装材料应无毒、清洁。经营散装食品的,应有防尘遮盖设施。
5、严禁沿街屠宰畜禽行为。
6、露天烧烤摊点要按照“定时、定点、定区域”、“包卫生、包秩序”的规定进行经营。
    凡违反以上要求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