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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12-04 发布机构:馆陶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一、城乡低保
凡我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3年7月起,农村低保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290元/人/月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对于维持家庭生活生产的必须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相关单位:民政局 咨询人:吴 涛 4917955
二、特困供养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2023年7月起我县城镇特困标准为920元/人/月,农村供养标准为730元/人/月。
相关单位:民政局 咨询人:吴 涛 4917955
三、急难性临时救助
急难性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在申请其他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城镇低保标准救助。
相关单位:民政局 咨询人:张陶娅 4917955
四、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各类救助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医疗结算单据或票据,且不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给予1-12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救助。
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救助。
相关单位:民政局咨询人:张陶娅 4917955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对于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以上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相关单位:民政局 咨询人:张陶娅 4917955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二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对象中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23年1月份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相关单位:民政局 咨询人:吴 涛 491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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