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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信息时间:2023-08-0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9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馆陶县新华街77号

联系电话:0310-8533086

邮箱地址:gtxzrzyglk@163.com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极参与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范围、处置方式、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产经营、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范围、处置方式、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参照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规定,依据土地所有权属不同,适用不同程序和步骤。

)土地依法属于村农集体所有或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以下步骤通过:

1.村党支部会议提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村党支部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事前必须向所属乡(镇)委、政府汇报。

2.村“两委一社”会商议。根据党支部初步意见,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简称“两委一社”)班子成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商议意见。村“两委一社”会商议通过后,要听取入市土地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一社”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审议时,到会党员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到会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要加强与持不同意见党员的沟通交流,力求缩小分歧。

4.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必须经相应的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5.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6.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党员、成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和成中(代表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村党支部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定。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以下程序通过:

1.乡(镇)党委会议提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2.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商议。根据党委初步意见,组织党委、政府全体班子成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商议通过后,要听取入市土地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3.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议。对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并决议。审议并决议时,到会股东代表占股东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和决议事项须经到会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必须向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全体股东代表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各股东代表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5.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全体股东代表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股东代表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乡(镇)党委研究决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对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的公开,除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外,还可以采取广播、书面通知、电话、手机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法,扩大覆盖面。

第六条  对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相关乡(镇)必须认真做好党委、政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相关行政村设立台账,根据实际不断充实完善。相关包村干部必须全程参与,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印制的记录本认真记录,并及时整理、保存备查,在决议实施后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

本办法在2023年根据实践需要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