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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信息时间:2023-08-0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9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馆陶县新华街77号

联系电话:0310-8533086

邮箱地址:gtxzrzyglk@163.com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9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馆陶县新华街77号

联系电话:0310-8533086

邮箱地址:gtxzrzyglk@163.com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馆陶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入市成交总价款扣除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收、费用后,分配给农民集体的资金。

第四条  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性;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尊重历史、尊重民意。

第五条  入市地块涉及原有农户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需对其进行占地补偿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入市收益在分配和使用前,可用于以下支出:属就地入市的,可用于土地平整费用、地上附着物拆除费用、对原地上建筑物投资人的补偿等合理支出;属调整入市的,同时应考虑用于拆旧复耕地块的投入资金等合理支出,该支出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亩;属整治入市的,拆迁开发公司可与村组协商,将入市收益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拆迁安置。

第七条  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村集体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村集体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

第八条  除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剩余入市收益原则上全部留归村组集体,实行专账管理和“村财乡管”,用于村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公共基础事业支出,也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但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

第九条  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前已买断本宗土地使用权,且正在使用本宗地的,入市收益原则上归现土地使用人所有。

第十条  入市收益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草案(含支出相关费用的情况),呈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入市收益属村民小组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民小组提出分配草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报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入市收益资金均由乡(镇)政府拨入该村组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户。村民小组可在村级账户下设立明细账户。

第十二条  村集体入市收益的支出,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规定执行。村民小组入市收益的支出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村组在入市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入市收益分配情况应同时纳入村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村组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应对村组拟订的入市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

第十五条  对于入市收益留归村组集体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鼓励成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进行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收益分配的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乡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列入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账务管理实行乡镇委托代理,可用于本乡(镇)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获入市收益属物业、资产等非资金收益的,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馆陶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入市成交总价款扣除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收、费用后,分配给农民集体的资金。

第四条  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性;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尊重历史、尊重民意。

第五条  入市地块涉及原有农户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需对其进行占地补偿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入市收益在分配和使用前,可用于以下支出:属就地入市的,可用于土地平整费用、地上附着物拆除费用、对原地上建筑物投资人的补偿等合理支出;属调整入市的,同时应考虑用于拆旧复耕地块的投入资金等合理支出,该支出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亩;属整治入市的,拆迁开发公司可与村组协商,将入市收益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拆迁安置。

第七条  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村集体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村集体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

第八条  除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剩余入市收益原则上全部留归村组集体,实行专账管理和“村财乡管”,用于村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公共基础事业支出,也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但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

第九条  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前已买断本宗土地使用权,且正在使用本宗地的,入市收益原则上归现土地使用人所有。

第十条  入市收益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草案(含支出相关费用的情况),呈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入市收益属村民小组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民小组提出分配草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报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入市收益资金均由乡(镇)政府拨入该村组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户。村民小组可在村级账户下设立明细账户。

第十二条  村集体入市收益的支出,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规定执行。村民小组入市收益的支出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村组在入市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入市收益分配情况应同时纳入村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村组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应对村组拟订的入市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

第十五条  对于入市收益留归村组集体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鼓励成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进行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收益分配的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乡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列入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账务管理实行乡镇委托代理,可用于本乡(镇)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获入市收益属物业、资产等非资金收益的,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馆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