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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8-0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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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内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向政府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缴入库
第四条﹝征收主体﹞调节金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五条﹝调节金比例﹞调节金按照入市成交总价款的15%计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成交总价款;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成交总价款。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出资入股价值为成交总价款。
第六条﹝公开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县交易平台应公开交易信息。
第七条﹝调节金缴纳﹞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并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出让金,由县交易平台将出让金转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项账户。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八条﹝缴纳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并签订合同后,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缴款通知书,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在成交合同签订10日内将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条﹝足额缴纳﹞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一条﹝调节金管理﹞调节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调节金使用﹞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上,调节金应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管理等支出。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接受监督﹞ 财政部门做好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法违纪处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违法﹞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第一章 总 则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规定解释﹞ 本规定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财政局承担。
第十八条﹝试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