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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交通运输局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信息时间:2023-08-1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事中事后核查方式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交通运输领域

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运输管理部门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