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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3-12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1、同意卫生洁具和农田灌溉新产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本次技改项目在现有厂房内进行,不涉及新增占地、不新建厂房。淘汰4台生产不理想的注塑机,购置新型节能注塑机4台(套)及配套环保设施、7台原料干燥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技改项目实施后,企业产能不发生改变,仍然为:年产20万套节水防冻脚踏冲厕装置(含主要配件化粪池)和50万套农田灌溉无障碍伸缩式出水装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馆陶县北科园区新能街北侧馆陶县远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15"17.77",北纬36°33"50.60"。项目于2019年4月3日在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馆审批备字﹝2019﹞3号,本项目在原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面积。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烘干搅拌机产生的烘干废气、注塑机产生的注塑废气及破碎机产生的破碎废气。项目烘干废气采取抽气管将废气抽出后送袋式除尘器+1现有UV光氧催化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28m高排气筒外排,烘干废气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以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规定的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规定的限值;项目注塑车间内西部设置的2台注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台新建UV光氧催化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中部设置的10台注塑机废气经1台新建UV光氧催化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28m 高排气筒外排(与东部注塑机共用);东部设置的4台注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台现有UV光氧催化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28m高排气筒外排(与中部注塑机共用),项目注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规定的限值;项目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1根28m高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以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规定的限值;本项目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行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规定的限值。(2)废水:项目无废水产生。(3)噪声:主要为清理筛、制粒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选用低产噪设备、将产噪设备布置在厂房内、设置基础减震装置、风机安装消音器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固废:项目不合格品、边角废料及废包装袋经破碎机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于注塑工序;除尘灰、沉降灰作为原料回用于注塑工序;废润滑油、UV灯管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5、本扩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t/a;氨氮:0t/a;大气污染物:SO2:0t/a;NOx:0t/a;VCOS:5.184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