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告公示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河北星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星远智能终端产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时间:2020-12-3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0] 39

1、同意星远智能终端产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利用原有已建成生产车间、库房以及办公楼、食堂、门卫室等,主要新增二保焊、喷塑及固化生产线。项目技改完成后,总产能不变,即年产罩极电机400万套、散热风扇200万套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馆陶县经济开发区(原北科园区新能街电子产业园)现有项目厂区内,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14"39.70",北纬36°33"47.27"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施工期(1)企业原有项目中生产车间、办公楼等土建工程均已建成,本次技改利用原有生产车间,施工期不涉及土地平整及土建施工,施工内容主要为对生产车间通过进行简单的功能分区并安装生产设备,即可满足生产要求。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污染影响主要为设备安装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运营期(1)废气:技改项目为二保焊焊接废气、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及固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在焊接工位设置集气罩,焊接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排放浓度≤120mg/m3);项目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滤芯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染料尘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即颗粒物排放速率≤0.51kg/h、排放浓度≤18mg/m3);固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排放(与喷塑废气共用),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去除效率70%)。(2)废水:本次技改无新增劳动定员,不涉及新增废水产生及排放。(3)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固废:焊接过程产生的焊渣、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5、本次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SO20t/aNOX0t/aCOD0t/aNH3-N0t/a特征污染物VCOS0.103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