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政策解读

关于《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的政策解读

【信息时间:2024-01-03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2月25日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11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3年3月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是第二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化试点地区之一,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已印发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馆陶县农村集体进行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主决策管理办法(试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办法,根据入市管理办法要求,制定了《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章,二十一条。分别是总则(五条)、抵押贷款流程(十条)、监督管理(三条)、附则(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  则

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抵押贷款的含义。

第三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要求,明确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第四条考虑到抵押权实现的问题,规定了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司法查封、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擅自改变用途、其他等五种不得抵押的情形。

第五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抵押贷款遵循的原则。

(二)规范抵押贷款流程

第六条提出符合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出贷款申请,应符合依法登记、符合规划、其他条件等三种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明确了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合同内容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明确了银行金融机构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发放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明确了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时发放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合同到期后要回收贷款。

第十四条明确了贷款需要发展期的要求。

第十五条明确了贷款到期后的情形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人和以担保方式取得抵押贷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共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明确了县金融机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明确了县金融监督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强化工作协同,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归还。

第十八条明确了要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

(四)附则

第十九条明确了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明确了本规定的解释权承担机构。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本规定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了各乡镇、银行金融部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等工作,并通过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司法局司法审查。

 

 

      

      文件链接: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