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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红云农资门市发布虚假广告案

【信息时间:2024-01-10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2023396

 

当事人馆陶县红云农资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工商注册证号92130433MA09PLB41L

注册地址:馆陶县南徐村乡冀浅村

经营者冀红云

身份证号码:1304*******721

地址:馆陶县南徐村乡****

联系电话:155****971

20239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馆陶县南徐村乡冀浅村有一家“馆陶县红云农资门市”,该门市宣传的并有工作人员在街道上向群众发放“沃野噻虫嗪药肥,消灭一切地下害虫”的广告宣传页,广告内容夸张,请监管部门查处。同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期间,询问了当事人经营者,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沃野噻虫嗪药肥,消灭一切地下害虫”宣传页系当事人在一广告门市印制,并对外发放,宣传页印有“沃野噻虫嗪产品的好处:产品质量世界第一、只杀地下害虫、对人畜无害”等内容。在周边集市发放,截止到案发,共发放上述宣传页4000余份。当事人未能提供关于上述内容的证据材料或数据支撑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当事人散发的“沃野噻虫嗪药肥,消灭一切地下害虫”广告宣传页系当事人自行印制,宣传页共印制5000份,每张价格0.33元,广告费用合计1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者冀红云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冀红云陈述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沃野噻虫嗪药肥,消灭一切地下害虫”广告宣传页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3107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告〔2023〕203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沃野噻虫嗪产品的好处:产品质量世界第一、只杀地下害虫、对人畜无害”等内容的广告且未能提供其相关数据或者证据支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的构成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销毁剩余涉嫌虚假宣传页,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我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类违法行为较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75586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