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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吉燕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销售案

【信息时间:2024-01-04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2023〕479 

 

当事人:黄吉燕,女,汉族,年龄:25 岁,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23  11  22 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 人在未经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河北省邯郸市馆 陶县寿山寺乡陈范庄村从事“赵燕 ”牌本草驱蚊花露水经营 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后 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

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自 2023  3  25 日份以来,在未取得营业执照  的情况下,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陈范庄村从事  “赵燕 ”牌本草驱蚊花露水销售活动。 当事人于 2023  3   25 日,从邯郸批发市场一批发门市购进“赵燕 ”牌本草  驱蚊花露水 800 瓶,购进价格 6 元,销售价格每瓶 10 元。 截止 2023  11  22 日本局立案调查时共销售出“赵燕 

牌本草驱蚊花露水 750 瓶, 当事人共获利 300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询问当事人笔录 1 份,当事人出具的陈述书 1 份,证 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赵燕 ”牌本草驱蚊花露水销

售的时间、获利情况等相关情况。

3.在当事人“赵燕 ”牌本草驱蚊花露水销售现场检查的 现场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赵燕 ”牌

本草驱蚊花露水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3  11  24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 罚告〔2023〕47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和要求

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赵燕  牌本草驱蚊花露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   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构成未经市场主体登记从事“赵燕 ”牌本草驱蚊花露水销售 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

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赵燕 ”牌 本草驱蚊花露水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 收款缴至邯郸银行馆陶县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 局,账号:8664401001000065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 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12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