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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1-04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2023〕475号
当事人:馆陶县范磊馒头坊:证件名称: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33600190891;经营者:韩亚南;身 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场所: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寿山寺北村;联系电话:
************ ,
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 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寿山寺北村从事馒头加工经 营活动,本局于2023年11月14 日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 改正通知书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食品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继续从事馒头加工经营活动。2023年 11月22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检查和
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16日以来,在未取得《食 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河北省邯郸市馆陶 县寿山寺乡寿山寺北村从事馒头加工经营活动。本局于2023
年11月14日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2023 年 11 月 22 日,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未在规定 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自当事人开始从事馒头加工销售经
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
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馒头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1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 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馒头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责令其于2023年11月21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 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营业
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证据四、2023 年 11 月 22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询问当事人经营者韩亚南的询问笔 录 1 份,当事人经营者出具的陈述书 1 份,证明当事人在我 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
内仍未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寿山寺北村
从事馒头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 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 清单;(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六)执行的食品安 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七)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 管理制度”及第二十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 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依据《河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 “行政行政处 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 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本局认 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一
般行政处罚。
2023 年 11 月 24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 告〔2023〕47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自签
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陈述、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
未作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 县(市、 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 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 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 1600 元以上 2400 元以 下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200 元;2、罚款
18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邯郸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 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66440100100006516)。到期不缴纳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 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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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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