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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朝建调料门市未明码标价案

【信息时间:2024-01-04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处监〔2023〕469 

 

 

当事人:馆陶县朝建调料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433MA0FYYKT3W

住所:**************

经营者:薛朝建

2023  11  14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馆陶县朝建调料门  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巧媳妇 ”牌老抽王未明码标价,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经当事人现场确认签字。 经批准,于 2023  11  14 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对当

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巧媳妇 ”牌老抽王未 明码标价,该批的“巧媳妇 ”牌老抽王是当事人于 2023  7  18 日从馆陶县陶山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 65 瓶,每瓶购 进价格 4 元,销售价格每瓶 6 元,截止本局立案调查时共销 售出 52 瓶。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 通知书》,责令于 2023  11  21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  11  22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巧媳妇 ”牌老抽王仍未执行明码标价。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当事人经营者身

份证复印件 1 份、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


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

行为能力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3  11  14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现场照片 1 张,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

“巧媳妇 ”牌老抽王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2023]469  1 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巧媳妇 牌老抽

王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23  11  22 日,在当事人经营者现场检查  的现场笔录 1 份,询问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  事人销售的“巧媳妇 ”牌老抽王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和进货时  间、渠道及购销情况以及在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巧媳妇  牌老抽王未明码标价送达《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

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的情况。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3  11  24 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告 2023】46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

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巧媳妇 ”牌老抽王未明码标 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


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   况。”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   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的   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对当事人作出 5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五条“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

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等,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 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 类违法行为的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 2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类违法行为的一般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邯郸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  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66440100100006516)。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缴  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12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