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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1-04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馆市监处罚〔2023〕473 号
当事人: 馆陶县常想来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433MA0987PX73
住 所:**********
经营者: 郭延文
身份证号码:**********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陶县寿山寺乡麻呼寨村 72 号
2023 年 11 月 14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常想来饭 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 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在本局下达《馆陶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3]473 号和《馆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馆市监当罚【2023】 473 号后, 当事人仍未改正食品浪费违法行为。 当日,经批
准后,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2023 年 11 月 14 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 馆陶县常想来饭店经营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 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用餐已结束的两个餐桌上摆放的剩余菜 肴较多,造成食品过度浪费。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 23 年 11 月 22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张贴摆放有反
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 当事人在接待消费者 时,仍然存在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
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当事人经营者身 份证复印件 1 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 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和当事人经营
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3 年 11 月 14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 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3]473 号)1 份、《馆陶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馆市监当处[2023]473 号) 1 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 点餐标识,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 费,以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对当事人作出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三、2023 年 11 月 22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现场照片 1 张,2023 年 11 月 22 日 询问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 1 份,当事人经营者出具的陈 述书 1 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 超量点餐标识,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 品浪费,以及在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对 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仍没有张贴摆放有反
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客人就餐结束后 ,剩
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构成拒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 份,证明当事人送达
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的情况。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3 年 11 月 24 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告 【2023】47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
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 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快餐服务 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 二)主动 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 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 者按需适量点餐; …… ”的规定,构成食品浪费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 本法规定,快餐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 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
对当事人作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 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依法较轻或者轻微行政处罚: ……( 二)“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处
罚。
综上, 当事人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 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食品浪费法》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较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的 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20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邯郸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 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66440100100006516)。到期不缴纳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 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法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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