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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1-04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2022〕495号
当事人:馆陶县金居快餐小吃馆: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3MA7BYJ2N82;经营者:霍素敏; 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场所: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韩高庄村村东;联系电话:
***********。
2023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 当事人 在制作食品时生食材与熟食材没有隔离放置的情况下,擅自 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韩高庄村村东从事餐饮服 务经营活动,本局于2023年12月8日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 改正通知书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8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内仍在制作食品时生食材与熟食材没有隔离放置的情况下 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期 间,本局进行了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
笔录。
经查: 当事人自2023年7月26日以来,在制作食品时生 食材与熟食材没有隔离放置的情况下,擅自河北省邯郸市馆 陶县寿山寺乡韩高庄村村东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本局于 2023年12月8日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 于2023年12月1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8日,本 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未在规定期
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2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 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制作食品时生食材与熟食 材没有隔离放置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
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在制作食品时生食材与熟食材 没有隔离放置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责令其于2023年12月1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 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营业 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证据四、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当事人经营者霍素敏的询问笔录1 份, 当事人经营者出具的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本局对 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仍
未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3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告 〔2023〕4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自签收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陈述、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
作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制作食品时生食材与熟食材没有隔
离放置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韩高
庄村村东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 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
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小作坊、小餐饮、
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 生熟隔离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则》第五条 “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 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
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 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 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 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 4 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 8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 10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 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13001648408050507072)。 到期不缴
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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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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