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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馆陶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5-08-17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健全完善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体系,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馆陶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根据《事项清单》范围,编制本地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实施相关审批和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编制公布办事指南。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省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2025930日前编制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逐事项填写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要素,并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

三、依法依规实施审批。《事项清单》对部分市级下放(委托)县级实施的事项进行了调整,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层级和部门实施;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实施审批服务,不得随意设置前置确认、初审转报、现场核查等环节,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数量限制等门槛。

四、健全审管协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厘清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并将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双推送、互反馈”,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格局。

《馆陶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15

 

( 此件公开发布)

(馆陶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