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府文件
【信息时间:2017-03-02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馆陶县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馆陶县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防洪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充分发挥防洪设施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增强河道工程抗御防洪灾害的能力,充分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总体目标
依法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提高河道防洪功能,改变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增强防洪设施抗灾能力,确保防治洪水对全县社会经济建设造成损害,为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征收标准: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2.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100元征收。
四、征收方式和部门
(一)征收方式:根据征收标准,自收到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缴专户。
(二)征收部门:县水利局是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对欠缴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水利局负责稽缴。
五、征收措施
各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每半年上报营业收入和销售收入到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按年对纳费单位或个人下达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费通知书,纳费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纳费人缴纳时,应提交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拒不提交的,将按上年度《馆陶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中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县成立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具体负责全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县水利局要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法律法规,增强自觉交费意识,提高依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法制观念。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上缴入库和整理汇总工作;县物价局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适时调整征收标准;县发改局、县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北科园区管委会、县精密轴承产业管理办公室、县地税局、县工商行政和食药监局、县统计局、县供电公司、县法院、县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单位职责配合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征收到位。执法人员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依法依规行使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权力,确保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足额征收到位。对不按时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将依法依规强制征收。
附件:馆陶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馆陶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春红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农工委书记
副组长:吴怀涛 县水利局局长
郝文启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冯长民 县发改局局长
燕伟栋 县物价局局长
靳俊起 县化工园区管委会党总支书记
平华杰 县北科园区管委会(主持工作)
董建中 县精密轴承产业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耿鸿亮 县地税局局长
王志军 县工商行政和食药监局主要负责人
王 亮 县统计局局长
高志勇 县供电公司经理
吕本海 县法院正科级审判员
孙卫东 县公安局正科级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吴怀涛兼任,副主任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王建立、县水利局副局长刘文军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