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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7-08-3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馆陶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馆陶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和登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邯政字〔2017〕35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成的住房,包括住房制度改革购买的公房、单位在自有土地上按有关政策集资建房、按政策开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
(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四)本规定实施前,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收益再次转让的。
因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离婚析产或婚内析产)的不收取土地收益,待转让时再行收取。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后,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首次转让,需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金由转让方按房屋成交价格1%的金额计算缴纳;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参照契税完税价格计算缴纳。土地收益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代为收缴,并及时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已缴纳土地收益的,再次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
第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