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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5-04-1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84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增强养老保障意识,积极主动参保缴费,不断提高参保率,扩大政策覆盖面,全面推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
二、任务目标
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应达到14.15万人,续保率达到100%, 60岁以上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与补缴
在原有的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档次的基础上,今年新增3000元一个缴费档次。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当年未参保人员,必须自制度实施年月起补缴保费,补缴一律不享受国家的补贴政策。
(三)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
自2015年4月份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调整增加15元,河北省增加5元。
四、票据和缴费手册的使用
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有丢失票据现象,违规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票据应以村为单位汇总,各村所开票据金额总数应与其缴到财政专户的金额相一致,收缴结束后将本年度所有票据存根上交至县社保中心进行核对,报县财政局核销。
缴费手册实行人手一册制,加盖各乡(镇)保障站公章后生效,收缴保费时由各村协办员下发给参保对象。
五、征缴时间
六、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工作责任
全县各乡(镇)一把手为本单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已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督评办、监察局、社保中心等单位将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征缴期间各乡(镇)要每天汇总进度,并于下午5点前上报至县社保中心,对领导重视、进展较快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落后的单位通报批评。
馆陶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