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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4-12-19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邯政法办〔2014〕22号)的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对2014年前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5件)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以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执法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在办公场所应采取上墙方式公开以下
内容:
(一)执法权限职责、执法机构、本部门执法人员信息;
(二)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
(三)执法流程;
(四)投诉电话。
对以上公开内容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性。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违纪投诉途径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八条 县法制办负责对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