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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和价格公示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2-11-29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加强和完善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规范、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价格行为,迎接市组织的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的检查,请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准备。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备案。
二、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将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按要求进行价格公示,实行“一房一标”。
三、坚持“商品房备案价格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一致”的原则,对新建普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必须实行“一价清”制度。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与价格管理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
望各单位严格按以上要求认真落实邯价房【2010】70号文件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真正做到明码实价。对不按要求进行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不执行“一房一标”和明码标价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房地产经营企业备案到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科办理。
联系电话: 12358、 2821294
 
 
                             馆陶县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