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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王桥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2-12-0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王桥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1、为了加强乡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2、乡村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3、乡村建设用地必须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凡能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废弃地、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4、农村居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围墙的,不能超出宅基证核定的面积,必须由乡土管所勘察放线,经乡人民政府核准,报县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5、养殖业原则上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统一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进入园区的养殖用地必须由土地所勘察定界,履行土地审批手续,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6、企业用地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资金落实证明、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农村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用地户和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协议,经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8、对下列土地,土地所有权单位报乡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使用权:(一)农业户转为城镇户后腾出的宅基地;(二)建新房后腾出的宅基地;(三)无人继承的房产所占的宅基地;(四)乡村企业和非种植业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停产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9、经批准的企业用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用地报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0、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视为非法批准,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桥乡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