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府文件

馆陶县村财乡代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2-07-3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村民的合法利益,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成立“村财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资金管理。代理服务中心隶属乡镇财政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县政局指导。

第四条  村级财务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及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村民委员会书面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书面委托协议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体现民主管理。

第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六条  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七条  村级收入包括:

  ()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经营收入;

    ()发包及上缴收入;

    ()耕地占用补偿费;

    ()资产变价收入;

    ()国家专项投资;

  ()扶贫救济款;

  ()“一事一议”筹资;

  ()其他收入。

  第八条  村级支出包括:

  ()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村干部工资支出

        2、五保户供养支出

        3、村办公经费支出

    ()经营支出;

  ()管理费支出;

  ()福利费支出;

  ()村公益事业建设支出;

()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权

 

第九条  代理服务中心选择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担任会计,设总会计一名,分管村级会计1-2名。村级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一名报账员。

    第十条  村报账员职责:

    ()协助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级财务;

    ()负责出纳、记账和报账工作;

    ()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账,村级现金收入上缴、现金支取,定期与分管会计对账;

    ()负责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

    第十一条  乡镇分管会计的职责:

    ()负责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的预、决算;

    ()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并代理会计核算;

    ()负责村级收入缴入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并对村级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按照有关规定,对村级支出票据进行把关、审核,杜绝白条、废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下账;

    ()负责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第十二条  乡镇总会计的职责:

    ()审核村级资金的预、决算;

    ()按预算拨付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对乡镇分管村级会计的村级财会业务进行监督;

    ()对分管会计、村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责:

     ()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监督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会同村支书、主任对村级支出进行把关、审核,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章  资金收付和核算

 

第十四条  签订委托协议

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签订委托协议书,确立委托代理关系。为充分体现民主管理村级财务的原则,书面委托协议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应由乡镇、村民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账户设置

取消各村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乡镇分管会计对村级收入进行监缴,对村级支出以村为单位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村级资金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实行代理服务的村级资金采取备用金领取方式进行管理。备用金的金额由各村民委员会与代理服务中心协商决定,一般不超过1000元。备用金的使用额度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实际开支时,经办人员需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印鉴后,由村支书、主任审批签字;如遇重大开支和事项,还需先经过村民审议通过。对单笔超过1000元现金的支出,应采取转账方式。

    第十七条  收入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缴入代理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保留账外现钞,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公款。乡镇分管会计要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控,财产变价收入要通过组织评估再予以确认,发包收入要以经签证的承包合同为依据确认。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

()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干部固定补贴由县组织部通过信用联社,实行银行化发放;

()村级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首先由经手人取得原始合法单据,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支书、主任双签,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报乡镇分管会计审核后送乡镇总会计。总会计在对用途款项复核并经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村级或供应商、个人。乡镇分管会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监督各村使用。原始单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使用税务或财政监制的票据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票据。所有造具花名册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的资金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凭证,有权拒绝审批。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未经正常财务收支程序审批,不得随意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正常程序批准出借村集体资金的,实行“谁批准谁负责收回”的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代理服务中心必须搞好资金调度,不得挤占村级资金用于乡级支出,也不得在各村之间平调资金。任何人不得挪用村集体资金,不得利用村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手续报批和时间

    村级支出实行村支书、主任合签,并经村民理财小组监督盖章。三方把关审核一致通过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定期向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报账,具体报账时间由各代理服务中心与各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财务核算

各乡镇分管会计负责全乡镇各村的会计核算,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核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账簿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明确责任到人,按月给乡镇总会计报送收支报表。各村报账员负责登记本村的内部往来,定期与分管会计对账。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后,要对村级财务、会计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采用专用档案柜,做到“一村一柜”并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设施,保证统一管理档案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全力清收应收债权,对呆账、坏账要经“两委”和村民理财小组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日常开支,严禁随意向银行借款,严禁向村民和社会非法集资。村级因生产、建设资金短缺或专项资金尚未到位需要举债,且举债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核,并报乡镇财政所、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

村级所有收款收据统一使用财政制发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和资源管理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及主要生产、办公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集体农用地、林木、水面、山地、四荒地、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础设施等资源性资产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采购、处置、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需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报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村支书、主任合签后,报请乡镇主管领导审核。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

    ()村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允许编制赤字预算;

    ()由村委会会同村民理财小组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围和标准编制综合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分管村级会计审核后编制预算;

    ()乡镇分管会计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报送乡镇总会计。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

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分管会计审查后执行。村级资金出现结余,应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决算

    ()村级决算草案由乡镇分管会计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批准。

()乡镇分管会计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总后,编制村级决算,报送乡镇总会计。

 

第六章  审 计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成立内部审计机构,行使财务审计职能,实行村干部任期内和离任审计。村账代管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审计人员。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村账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村级组织利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三十条  村级组织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收支合法性;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土地发包、承包管理;债权债务;

(四)专项资金管理,含上级划拨专项、拆迁安置补偿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等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任期责任审计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对当年即将进行选举换届的村干部要进行任期责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是行使财务审批权和参与经济活动决策的成员;

(七)财务公开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专项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作为评价村干部管理水平和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财会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由乡镇财政所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入不及时入账或坐收坐支的;

(二)违反备用金管理制度,不按审批程序大额提取现金的;

(三)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违规使用票据的;

(四)隐匿或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逃避代理核算监督的;

(五)在报账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的;

(七)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八)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账乡代理工作的;

(九)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或在操作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失误的;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村级组织宴请、礼品和误餐补贴等,在村级组织报销个人费用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馆陶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