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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项制度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2-06-15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2012]33号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项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馆陶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馆陶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五、以下几类政府信息可会同有关方面确定是否公开:

(一)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

(二)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

(三)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四)对一些敏感信息,公开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予以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公开。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保密审查程序。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乡镇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县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试行)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度工作报告指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按照全县统一工作部署,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代表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各乡镇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领导重视程度;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建立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2835389、2821456),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办和监察局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馆陶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建立考核记录,并根据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情况打分;年底,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具体工作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无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配备的,每一项扣5分;

3、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及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扣5分;

4、未按期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更新、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5分;

6、发布、报送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应公开信息未上报的,一次扣10分;信息有重大失误的,一次扣20分;

7、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8、不及时向档案局、行政服务中心信息查询点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文档的,每次扣3分;年底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公开信息文档汇编的扣10分;

9、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10、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11、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12、月通报信息发布数量少于8条且排名靠后(乡镇后两名、部门后五名)的,每次扣5分;

13、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加分:

每月信息公开数量排名前五名的,分别奖励5、4、3、2、1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五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达标单位,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一)县政府各部门;

(二)各乡镇政府;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

(四)具有行政职权的垂直管理部门;

(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专职办事机构建设情况(主要是办公场所、专职人员、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配备);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考核和评议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日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聚合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情况,年度公开信息汇编情况,信息公开查询室情况、信息公开栏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七)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九)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一)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三)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每个先进单位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由县财政列支。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经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并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馆陶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县政府各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县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乡镇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扶、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乡镇、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馆陶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

(四)申请提交时间。

(五)法人代表证明。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以答复。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十一、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