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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7-04-14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馆陶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馆陶县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商兴县工程,通过2-3年努力实现电商百强县的目标,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我县电子商务更好、更强、更快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借助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一号店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在线销售,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10%给予补贴。
(二)通过B2C或C2C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B2B平台,实现网络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本县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店的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开展“馆陶县电商示范企业”评选,对网络年销售额总量或增幅达到一定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从创新、成长、诚信、责任、分享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对“馆陶县电商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对引进国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六)以上扶持办法原则上不重复计奖,符合多项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只享受最高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建设
(七)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专业化,对从事电子商务代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培训、拍摄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帮助本县5家以上生产性企业实现每家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或帮助本县单家企业实现年网络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开票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八)对经认定的借助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一号店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网店,按照0.5元/单的原则进行快递补贴,单家网店年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
三、加强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训
(九)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等额返还给经营主体。
(十)对全县各企业、电商创业人员实施免费高级电商技能培训,每次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12次。
四、强化奖励措施
(十一)对于扶持发展30家以上网店的乡镇,按照1000元/家的原则给予乡镇奖励,每乡镇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十二)对于扶持一个行政村达到以下标准的部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网店的经营地址为该行政村;
2.扶持培育该村的活跃网店数达到100家,或者占该村家庭户数的10%以上;
3.该村所有网店的年网络销售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五、其他
(十三)设立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若符合条件的申报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则在1000万元额度内按比例适当调减。
(十四)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县级各项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扶持政策;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五)本县有关电子商务政策在表述方面与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