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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节庆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4-01-1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节庆活动举办行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指节庆活动,主要是指以单位成立、项目开工、工程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2、实行审批制度。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举办节庆活动,须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主管县领导审批。规模特别大的,由县长审批。未经批准,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准举办庆典活动。

3、县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节庆活动。

4禁止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场(商场)、加油站(加气站)、汽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局负责检查落实,对违规单位或人员依法处罚。

5、城区主要街道门店,组织举办节日展销、娱乐促销等活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干扰周围居民。由城管局负责监管。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