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府文件
【信息时间:2013-08-2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馆陶县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馆陶县深入开展消防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60号)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吉林禽业公司特大事故教训,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从即日起至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71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设办公室,消防大队教导员薛路任办公室主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掌握全县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行动,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研发工作方案,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排查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整治要求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九)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落实“四个能力达标复验”工作。
(十)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五、工作措施
(一)落实行业自查。此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采取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条块结合”的方式开展,即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消防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具体分工为:
1、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抓好各个阶段工作落实,并进行督导检查;对区域性“消防安全乱点”和新排查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2、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实施“全警消防”战略,组织全县消防、治安、督察、交管等警种和派出所民警参战,把警力覆盖到每一个单位、社区、农村。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在全力投入战役的同时,做好沟通、协调、指导工作,节假日确保三分之一警力不间断地开展检查;警务督察部门要把战役开展情况纳入督察内容,开展以随机暗访为主的专项督察;治安管理部门要督导派出所履行战役职责,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加大保安员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开展消防安全服务;交管部门开展机动车年检时,要督促车辆所有人配备车用灭火器,把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居(村)委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
3、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对所承建的城市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消火栓的城镇要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摸底排查,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违章建筑、在建工地等专项整治,彻底清除火灾隐患。要全面排查全县违章建筑,坚决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人员逃生的违章建筑;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违章彩钢板和外保温材料专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杜绝临时建筑使用不合格材料。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要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证件年审工作,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不予年审;要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提升社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对未通过消防验收或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房产证。
4、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要开展电焊行业专项排查整治,全面禁止无证作业、违章作业;要对危化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逐一登记造册,并跟踪落实整改;在开展液氯、液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中石油、中石化系统以外的易燃易爆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5、城管部门要开展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等专项治理,确保建筑、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对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车通行的违章建筑进行专项治理,联合建设部门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和户外广告牌;要督促相关单位确保广告牌支撑结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灯箱式广告内的电线必须穿阻燃管;要对县区的户外广告及摆摊设点进行巡查,发现占用消防车通道、圈占消火栓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处理。
6、粮食部门要组织开展粮食储备库专项检查(国家、省、市粮库按行业管理权限分别组织)。要和消防部门联合对粮食储备库及其所属的面粉加工厂等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活动,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7、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获季节防火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要制订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夏收防火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8、气象部门开展易燃易爆单位、露天堆场企业防雷、防静电专项检查。
9、教育、民政、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提高消防管理水平。要组织本系统、本部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按照本方案排查范围和整治重点的要求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落实专人跟进整改,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其中,教育局要严禁学校各类建筑设置影响学生安全疏散的铁栅栏、防盗窗;临近暑假,在做好学生暑期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同时要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校园火灾防控能力。
方式方法:由消防部门制发主要行业自查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署自查活动,自查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以上工作
工作要求:社会单位自查档案加盖公章后,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当地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月24日前(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呈报),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本行业隐患突出的单位以及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分别向县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由县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6日向县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由县专项活动办公室组织消防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二)开展“燕赵风暴”系列行动。以夜查、错时检查为主,频次要求为:每月至少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一次集中检查行动。国庆节前后,全县集中组织开展“燕赵风暴”行动,重点排查整治公共娱乐场所和旅游购物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落实“网格化”排查。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综治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等基层力量,分片划区,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进行逐一排查。特别是未经消防许可、备案的建设工程,要全部纳入排查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到位。对每个排查的单位、场所,建立详细的工作档案,检查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并由乡镇政府存档备查。街道、乡镇每月要排查辖区内不低于25%单位、场所,到
(四)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检查。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基层部门摸排底数;由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根据摸排结果,按“三合一”场所规模分工进行整治。具体方法为:由消防大队和派出所向“三合一”场所逐一发放消防安全提示书,完整记录清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区域性“三合一”集中区域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经清理后“三合一”场所每月开展不低于10%的回访式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
(五)开展重大火灾隐患专项检查。加快市、县挂牌督办案件整改进度,力争提前完成整改任务。
(六)开展消防宣传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生命通道大体验”、“火患大家说”、“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进门上墙”等系列宣传活动;加强“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专项宣传,积极推行“隐患手机随手拍”。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7月20日前,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逐行业、逐系统组织开展行业自查。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并由公安消防大队统一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排查整治。
(四)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研判火灾形势、找准本地火灾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全面排查。公安消防、农牧、粮食、安监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消防、治安、督察等警种要全警动员,多警联动,把警力覆盖到每一个单位、社区、农村。
(三)严格执法。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认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府将对各级各部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政务督查,每月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凡未按分工落实,发生较大亡人火灾的,一律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县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督查组,赴各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对火灾多发、高发和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县政府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联合督查组,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程督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
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有关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