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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馆陶县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3-07-23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馆陶县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9            

 

馆陶县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邯郸市关于落实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和互救。教育部门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七条  气象灾害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气象局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县气象局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高音喇叭、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五条  县和乡()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1  暴雪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十九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做好城区主要道路的融雪、铲雪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危房安全管理,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督导告知各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危旧房屋进行维修。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危旧房屋居民撤离转移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做好积雪清运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积极组织清运车辆,主动配合县政府做好积雪外运工作。

农牧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监部门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二十条  黄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安监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客运部门适时调整客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客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一条  橙色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交警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对转移的受灾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监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准备。

客运部门适时调整客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客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二条  红色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住建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企业备足货源。

安监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客运部门及时发布客运计划变更和车站关闭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2  大风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风力等级和持续时间,大风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六级;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负责危房安全管理,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督导告知各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危旧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危旧房屋居民撤离转移工作。

农牧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安监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单位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安监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车站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客运班次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分管主要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的审批。

住建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园林管理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监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监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3  寒潮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八条  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内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内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内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48小时内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第二十九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牧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条  黄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橙色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  红色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企业备足货源。

 

4  大雾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三条  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二百米的雾;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五十米的雾。

第三十四条  橙色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等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牧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电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红色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交警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的审批。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住建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5  高温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六条  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37℃以上高温;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40℃以上高温。

第三十七条  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的审批。

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牧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供水、供电单位做好居民用水、用电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第三十八条  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安监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按照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并报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