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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3-05-0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馆陶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馆陶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74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1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县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根据市政府分配我县的指标,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0.837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0.439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3.8%(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9;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到2015年前,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加快“四网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 1.用水总量控制。依据市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结合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用水效率、产业结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研究确定各乡镇、企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乡镇、企业用水总量控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下达我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建设,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企业,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乡镇、企业,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要符合我省《用水定额》标准,在我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由县水主管行政部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满足节水要求且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 2.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直接从河流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商部门不得发放和年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得注册和年审税务登记证;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查处。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细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首先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后换发新证。 4.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根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采区划分结果,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管理。做好县城及城镇自备井关停和地下水压采工作。县城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原有自备井在2013年全部封停,转接公共供水,严厉打击私自凿井取水行为。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区域,限量开采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格查处擅自开采地下水的非法行为。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逐步缓解地下水超采状况。严禁擅自开发使用深井水资源,对我县开采地热水资源、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冀水资〔2011〕33号)要求执行。为保护地热水资源长期开发利用,依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限期开凿回灌井,办理取水许可证。无取水许可证的一律不准使用地热水和矿泉水,擅自开凿地热井、矿泉水井的一律封停,已办理许可证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要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安装计量设施。 5.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依法依量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认真接受市财政、物价、水利部门对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联合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在市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全面落实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6.积极推进非常规水利用。开发利用微咸水、再生水、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加强我县生态水网河渠沟通工程建设,大力发展以城镇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咸淡水混浇技术,加大微咸水利用力度,增加抗旱水源;加快推进城镇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县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制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专项规划,明确设施设置标准。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和标准的要求,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推广使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的县城再生水。在再生供水区域内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节约清洁水源,达到节水效果。到2013年底,馆陶县主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宾馆、公共设施、小区等建设工程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积极推进洗车等高耗水行业中水回用;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的,不计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7.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水量调度方案、调度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要严格执行。加快水源配置工程建设,抓紧引黄入邯和南水北调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完善生态水网格局,加快县城水系建设,继续推进水资源置换工程,积极谋划和实施我县原有渠道修复配置工程建设。增加跨流域调水。加快重大水源工程建设,强化供水基础设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水资源配置新格局。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1.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以农业抓灌区、工业抓园区、生活抓社区为重点,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用水计量、节奖超罚,用水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加强对化工、纺织、造纸、建材、食品等高取高耗高排的企业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及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学支撑。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大力推进节水型社区(机关、宾馆、学校)建设、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型用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教育、办公设施以及宾馆、饭店、商务写字楼、住宅楼等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在用的城镇宾馆、饭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要逐步更换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加强对洗浴、园林绿化、洗车、道路喷洒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2.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落实《河北省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安装计量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指标。取用水单位及个人要在年度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下年度用水计划,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严格管理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对超《河北省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超计划20%以下,按标准的1.5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20%—40%的,按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取用公共供水管网水的,超计划10%以下,超用部分加价1倍;超计划用水10%—20%,超用部分加价2倍;超计划20%以上,超用部分加价3倍。 3.健全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以及新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或水循环利用设施,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已建成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须逐步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4.强力推进水平衡测试。改建、扩建工程申请用水指标,超计划用水,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以及水处理水循环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用水户要开展水平衡测试。特大型、大型企业和日取水量高于1万立方米的用水户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日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用水户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提出开展水平衡测试单位名单,并严格按计划开展工作。对按计划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优先安排节水改造项目。水平衡测试成果报告实行分级管理,严格管理水平衡测试单位。 5.积极推广使用节水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水利、发展改革和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工商部门严禁对没有节水设施,未按照节水器具标准生产的企业和商户发放《经营许可证》,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1.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问题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排污单位,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2. 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实行区域限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量,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对污染企业外排水和入河排污口水质加强监测,实施在线监测和定点定时人员取样检测相结合,保证企业外排水和进入水功能区的水体质量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3.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水厂和县城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的监督检查;加强执法检查,防治水体污染,强化水量水质监测、工程维护、科学调度,保障供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放牧、取土,倾倒、堆放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等其他有害废弃物,使用剧毒农药,建立墓地、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设置畜禽养殖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定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三、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一)地表水监测站网。目前根据邯郸市安排建设我县河流及渠道监测断面,还需要建设县界断面水量控制站。到2013年底,县界断面监测率达到50%;到2015年,县界断面监测率达到100%。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根据国家和省市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安排,结合我县地下水位监测情况,确定我县为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试点县,到2013年底,建成地下水监测站点40处,到2015年,建成地下水监测站130处(深井86处,浅井44处)。建立地下水动态预警机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科学设立红、黄、蓝3条地下水位(埋深)警戒线。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及时发布相应预警级别信息,并限制或停止开采地下水。 (三)水质监测站网。根据现有我县现有水质监测站点3处的基础上,配合好邯郸市水文水资源局,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实现对全县水功能区、跨县界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的监测。增加地表水、地下水,特别是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站点16处。重点对3处入河排污口进行布点监测。 (四)重点取用水户监控网。力争3年内对全县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非农取水户实现实时在线计量监控,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非农取水户采用IC卡计量监控。对开采地下水的农业用水户的监测采取水量监测与耗电量法(耗油量法或出水量法)结合的计量方式。2013年底,全县非农业取水计量率达到9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自动监测计量率达到40%。 (五)县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目前,国家、省、市正在实施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为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在已有的水利信息系统、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全省、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框架内,力争三年建成县水资源管理平台,构建覆盖全县的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及处理系统。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推进阶段(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3年1月,将2015年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和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分解到各乡镇、企业。6月,提出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与地下水位双控制目标;建立取水许可证管理登记数据库;完成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2013年底,编制完成《馆陶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办法》。2015年12月底,依托现有国家地表水水质、水量、地下水动态等站网和市水利局统一安排,完成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监控设施建设,建成县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二)评估考核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4年,全县全面建立监测和评估考核体系,对各乡镇、企业2013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试考核。2015年,进一步完善控制指标、实时监测和考核评估“三个体系”,对各乡镇、企业2014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为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县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分解本行政区域考核指标,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完善措施,强化责任,各尽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制定联合执法责任制,依法打击各类淡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源秩序。各用水企业和商户要密切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水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取水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拆除其取水工程设施,并发函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县水利部门的违法取水通知函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县供电公司在2日内对违法取水单位实施断电;县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对非法取水单位依法查处;县住建局对非法取水的建筑工地实施停工;县公安局、县法院要配合各部门执法人员的工作,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 (二)加大投入。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点领域,建立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逐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理顺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能事权清晰、运转协调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 (四)广泛动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在企事业单位、社区、机关、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舆论监督,严肃处理浪费水、污染水以及乱采地下水等违法行为。 (五)严格考核。县政府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利,进度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与主要领导约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乡镇、企业、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实行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区域限批政策。 附件:
馆陶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部门任务分解表
附件
馆陶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部门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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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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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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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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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 |
1、利用2年时间制定完善河渠、坑塘、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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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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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 |
发改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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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强化水资源论证 |
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
发改局 |
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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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发改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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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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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环保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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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商部门不得发放和年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工商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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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部门不得注册和年审税务登记证 |
国税局 地税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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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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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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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
1、建设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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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细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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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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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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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四)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
1、全面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
水利局 |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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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挪用水资源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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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每年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 |
物价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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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全面落实发电企业、工矿、基建施工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
物价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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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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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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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 |
1、重新核定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
水利局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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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严格查处擅自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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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管理。 |
水利局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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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4、做好城市自备井关停和地下水压采工作,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逐步缓解地下水超采状况。 |
水利局 |
公安局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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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六)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
1、抓紧引黄入馆工程和南水北调骨干及配套工程建设,完善生态水网格局,加快城市水系建设,积极谋划和实施第二水厂建设。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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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加快重大水源工程建设,强化供水基础设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水资源配置新格局。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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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七)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
1、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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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加快平原河网沟通工程建设,大力发展集雨工程建设;加大微咸水利用力度,增加抗旱水源。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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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到2013年底,县主城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其他县(市、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宾馆、公共设施、小区等建设工程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积极推进洗车等高耗水行业中水回用。 |
水利局 住建局 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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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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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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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
1、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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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依法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要严格执行。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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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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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一)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
1、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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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以农业抓灌区、工业抓园区、生活抓社区为重点,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用水计量、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 |
水利局 |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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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3、采用激励措施,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直接挂钩,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
水利局 |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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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4、研究制度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政策,鼓励水资源使用权合理有效流转。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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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二)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 |
1、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以及抗旱坐水种、抗旱剂、保水剂等生物节水和全膜覆盖、秸秆覆盖等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 |
水利局 |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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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落实节水、抗旱设备补贴政策、积极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
农牧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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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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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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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三)切实做好节水减排工作 |
1、加强对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等高耗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及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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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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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 |
水利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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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4、加强对园林绿化、洗浴、洗车、道路喷洒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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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四)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1、落实河北省《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用水计划管理。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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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定额的,不予供水;不安装计量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指标。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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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3、取用水单位要在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计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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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五)加强节水设施监督管理 |
1、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进行处理。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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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加强计量设施监督,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 |
水利局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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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3、实行用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
质监局 |
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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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商部门严禁对没有节水措施,未按照节水器具标准生产的企业和商户发放《营业执照》,对已发放的责令收回。 |
工商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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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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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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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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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
1、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
环保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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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抓紧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水利局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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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3、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
环保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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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二)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
1、抓紧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
水利局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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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量和入河排污口。 |
水利局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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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三)加强饮用水管理与保护 |
1、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
环保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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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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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 |
水利局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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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4、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的监督检查。 |
水利局 |
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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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5、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
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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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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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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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四)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 |
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流渠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
水利局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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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力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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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2、各级要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
县委组织部 |
县委督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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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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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4、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人社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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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
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点领域,建立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财政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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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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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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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 |
以饮用水水源地、规模以上取用水户、重要水功能区、县际河道控制断面为重点,尽快启动全县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构建水资源监控体系,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 |
水利局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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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四)深化涉水事务管理体系改革 |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能事权清晰、运转协调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 |
县编办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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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五)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 |
不断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及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持良好水事秩序。 |
水利局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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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六)严格执法责任制 |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制定联合执法责任制,依法打击各类淡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源秩序。各用水企业和商户要密切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水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取水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拆除其取水工程设施,并发函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县水利部门的违法取水通知函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县供电公司在2日内对违法取水单位实施断电;县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对非法取水单位依法查处;县住建局对非法取水的建筑工地实施停工;县公安局、县法院要配合各部门执法人员的工作,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 |
水利局 |
供电公司 工商局 环保局 安监局 公安局 法 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