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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馆陶县学校食堂十项基本要求》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2-12-12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食药监[2012]20

各中小学(含托幼机构)食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学生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馆陶县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分工(暂行)》要求,结合我县学校食堂实际,特制定了《馆陶县学校食堂十项基本要求》,请遵照执行。

附件:馆陶县学校食堂十项基本要求

 

馆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馆陶县学校食堂十项基本要求

 

一、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加工经营场所要具备上下水、防蝇和学生洗手等设施,保持卫生整洁;要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储存场所,食品原料隔墙离地存放;

二、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柜和食品冷藏冷冻设施;学生餐饮具应专用,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

三、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四、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食品加工经营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且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工作;

五、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

六、学生用餐食品必须每餐留样,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七、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八、不得经营凉拌菜和生食海产品,不得加工豆角(四季豆)、发芽土豆等诱发食物中毒高风险的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毒鼠强等有毒有害物质;

九、就餐者出现疑似食品中毒症状时,要及时组织治疗并向县教育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十、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县教育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